实控人变更后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紫鑫药业控股股东国药兆祥收深交所关注函
2021-12-16 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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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变更后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紫鑫药业控股股东国药兆祥收深交所关注函。12月16日,深交所向紫鑫药业(002118)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发出关注函。202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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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深交所向紫鑫药业(002118)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发出关注函。

  202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发布公告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称紫鑫药业原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药兆祥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国药兆祥成为紫鑫药业的控股股东。但国药兆祥至今尚未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对外披露。对此,深交所要求国药兆祥说明尚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原因及目前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六)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紫鑫药业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1-12-16)


● 短期趋势:该股进入多头行情中,股价短线上涨概率较大。

● 中期趋势:已发现中线买入信号。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4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3.74亿股,占流通A股29.19%

综合诊断:紫鑫药业近期的平均成本为2.70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已发现中线买入信号。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