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雪华等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01-01 08:10:36
描述
关于对陈雪华等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华友钴业(60379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
[本文共字,阅读完需要分钟]

  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华友钴业(60379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状况。

  二、公司将2019年飞机使用费用跨期确认为2020年费用,导致2019年少确认费用293.88万元。

  三、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年度发生10笔,2020年1-6月发生4笔,但公司在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导致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年4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至公告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2,596,097.12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0%,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们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28日



 

华友钴业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1-01-01)


● 短期趋势:股价的强势特征已经确立,短线可能回调。

● 中期趋势:有加速上涨趋势。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31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5.05亿股,占流通A股46.79%

综合诊断:近期的平均成本为76.90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多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上涨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受到市场关注,多方势头较强。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