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欺诈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坐牢”
2024-02-03 1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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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让欺诈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坐牢”是一个需要面对和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要完善立法,确保违法者能够从立法层面“破产、坐牢”;二是严格执法的问题;最后,投资者应得到有效的赔偿。  近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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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让欺诈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坐牢”是一个需要面对和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要完善立法,确保违法者能够从立法层面“破产、坐牢”;二是严格执法的问题;最后,投资者应得到有效的赔偿。  近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以投资者为本”的声明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在中国证监会随后召开的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上,他还强调“要突出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  在提出“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时,王建军还特别提到“必须依法全面加强监管,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为此,他强调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防假制度机制,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欺诈发行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使其“倾家荡产,坐牢”。对参与欺诈的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责任追究,使其痛得不敢再做了。正是基于王建军的声明,欺诈发行人“破产,坐牢”,与“以投资者为本”一起,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王建军关于让欺诈发行人“破产、牢牢”的说法实际上代表了大多数投资者的愿望,但如何让欺诈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牢牢”,是a股市场必须面对的问题,也必须给出答案。  对于一个严刑重法的市场来说,这样做并不难。例如,美国市场对安然事件的处理确实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者“破产”,其中安然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处24年监禁,罚款4500万美元;公司创始人肯尼斯·莱在诉讼期间死亡,但仍被罚款1200万美元;安然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和解赔偿高达71.4亿美元;三大投资银行花旗集团、摩根大通和美国银行分别向安然投资者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罚款。  对于a股市场来说,欺诈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没有这样的先例。  对于a股市场来说,欺诈性发行者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没有这样的先例。在欺诈性发行案件中,绿地原董事长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60万元,这与“破产、坐牢”的要求相去甚远。事实上,在一些欺诈性发行案件中,当事人仍然是欺诈性发行的受益人,他们可以在几年内获得数亿元或更多的利润,这显然与量刑造成的损害不匹配。因此,如何让欺诈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坐牢”是一个需要面对和解决的实际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关键是要解决三个问题。  首先,要完善立法,确保欺诈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能够从立法层面“破产”。在这个层面上,《证券法》基本上可以让当事人在欺诈发行问题上“破产”。例如,对发行人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示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若实施顶格处罚,就足以达到“倾家荡产”的效果。  但《证券法》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不够。违反信息披露的,《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不足以让非法信息披露者破产,更不用说对主要责任人的最高处罚不到500万元了。  而《证券法》这个问题,在《刑法》中也存在。定罪欺诈发行股票罪,数额特别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的起点明显较低,至少应调整到十年以上,主要罪犯的刑期应达到20年以上。  二是严格执法。《证券法》对许多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在这里,一倍处罚的执法力度与十倍处罚完全不同。按顶格处罚是严惩,按低点处罚可能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杯罚酒”。因此,要使欺诈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坐牢”,必须严格执法,依法严厉处罚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我们应该有效地补偿投资者。赔偿投资者不仅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对欺诈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罚。毕竟,在欺诈性发行案件和一些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案件中,投资者的赔偿金额通常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从数亿到数十亿不等。对投资者的赔偿足以破产欺诈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