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四川泸天化(000912)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披露公告表示,因泸天化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未及时处置,泸天化收到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并被罚6万元。
《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泸天化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1)泸天化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泸天化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作为三级重大危险源,该储罐远传温度不能实现报警。2)泸天化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泸天化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
泸天化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拟处罚结果为:
1. 判定“泸天化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构成“未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的违法事实,该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 根据相关证据,判定“泸天化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的行为构成“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公司存在多次未如实记录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记录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泸天化官网信息,泸天化产工业结晶硝酸铵(产品为纯度≥99.5%)、液态硝酸铵(浓度为90-93%),主要用于生产民用炸药、生产化肥、制造玻璃及烟花爆竹。除硝酸铵外,泸天化产品还包括合成氨、尿素、甲醇、浓硝等,均主要用于化肥领域和化工领域。
泸天化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0-08-17)● 短期趋势:市场单边上涨中,可短期持有为主,小心回调。
● 中期趋势:有加速上涨趋势。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10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10.32亿股,占流通A股65.78%
综合诊断:近期的平均成本为5.14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多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上涨趋势。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