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涉及修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标准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6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第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6个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发行股票重组项目的财务数据的有效期,延长时间从最多不超过1个月调整到最多不超过3个月。二是明确相关配套措施。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截止日期至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披露日期超过7个月的,一方面压实上市公司的主要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在交易标的截止日期后至少披露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查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中披露交易标的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状况的变化;另一方面,加强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目标报告期后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对交易的影响发表验证意见。在早期阶段,我将就决定征求公众意见,各方对决定的总体认可。
延长发股重组项目财务数据有效期是活跃并购重组市场的措施之一。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继续深化并购市场化改革,并采取多种措施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主要渠道作用。近三年来,上市公司年均披露并购交易约3000笔,交易金额约1.7万亿元,出现了一批示范有影响力的并购项目。并购在优化资源配置、支持高水平科技自力更生、服务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优化并购重组监管机制,出台有针对性的可转换债券重组规则,优化“小、快”重组审计机制,落实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企业重组估值的包容性政策,进一步为并购重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国证监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