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斌受贿案、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实业公司”)原总经理陈德华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6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陈德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责令吴斌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12月,安徽省投资集团公司发起设立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安保理”)并由其控股,任命吴斌为该公司副总经理。
据了解,中安保理是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20.6430%)、上海裕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7.7515%)、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芜湖联网汇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国有商业保理公司。中安公司注册资本金10.34亿元,总部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在合肥设有事业部。
2015年,吴斌利用职务便利,在宣城锦润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锦润公司”)资金链断裂情况下,利用中安保理公司与宣城某公司融资之际,为其提供融资帮助,由中安保理公司融资给宣城某公司4亿元,再由宣城某公司借款给锦润公司1.2亿元,同时向锦润公司提出支付融资“咨询费”2000万元的要求。
根据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的公告,锦润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并于2021年3月25日由宣城中院裁定终结锦润公司破产程序。
2015年11月10日,锦润公司委托某建设公司向上海某商务咨询公司代为支付“咨询费”800万元。时任华泰实业公司总经理陈德华从某建设公司领取800万元的汇票交给吴斌。吴斌提出汇票从陈德华的华泰实业公司走账,陈德华同意但要吴斌从中借款200万元,吴斌同意。次日,银行将800万元转入华泰实业公司账户,陈德华扣下借款200万元后,将600万元分两笔转入吴斌指定的账户。陈德华将200万元用于归还赌债,至案发时未归还,案件审理期间,陈德华退出1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吴斌为他人在融资业务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523.25万元。上述受贿款主要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和借给他人。法院认为,吴斌利用担任中安保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中提供关照、牟取利益,受贿款合计2478.25万元,受贿未遂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德华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8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此外,小供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ZA保理曾遭受合同诈骗。事情是这样的:
2016年4月以来,李某A以其实际控制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晟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别简称贵荣公司、京坤公司、晟勋公司)的名义,虚构其控制的上述三家公司在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有应收款,并以该应收款作为担保等方式,先后骗取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保理公司)等多家公司本金共计人民币3.7亿余某(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在上述诈骗过程中,可怕的是付海良作为新兴公司财务负责人,里外串通出借办公室、并负责确认相关应收款存在;杜智君冒充新兴公司员工,负责在中安保理公司去新兴公司确认相关应收款后在应收款转让文件上加盖伪造的新兴公司相关印章等;王坚则作为李某A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向中安保理公司提供虚假对新兴公司应收款所需的购销合同、发票等。
在付海良、杜智君和王坚的里外串通下,通过伪造印章、单据,一个“确权”应收账款融资骗局就形成了。
2016年4月,李某A以贵荣公司或京坤公司与新兴公司有业务往来,利用伪造的新兴公司相关印章,制作虚假的合同、提单等,虚构对新兴公司的应收款,并以该应收款转让作为担保,分别以贵荣公司、京坤公司的名义先后多次与中安保理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骗取中安保理公司的保理资金,前几次资金均已归还。
2017年11月8日,李某A又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以贵荣公司的名义与中安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骗取中安保理公司本金7000万元,至案发未归还。付海良、王坚、杜智君则分别作为债务人财务负责人、供应商财务负责人等,为上述诈骗行为提供帮助、配合。
除中安保理外,李某A用同样的方式分别从上海帝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戊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机构进行资金诈骗。
2017年11月,李某A故技重施,以其实际控制的晟勋公司与新兴公司有业务往来,利用伪造的相关印章,制作虚假的合同、提单等文件,虚构对新兴公司的应收款,并以转让该应收款作为担保,以晟勋公司的名义向上海帝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帝德公司)借款,并伪造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发展公司,系新兴公司的上级公司)董事会决议,谎称新兴发展公司对该借款提供担保骗取帝德公司信任,从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2月8日,分三期先后从帝德公司骗取本金2.247亿元,归还本金0.25亿元,造成帝德公司损失1.997亿元。
2015年11月始,李某A以京坤公司与新兴公司有业务往来,利用伪造的新兴公司相关印章,制作虚假的合同、提单等文件,虚构对新兴公司的应收款,并以该应收款质押作为担保,以京坤公司名义与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睦盛公司)通过贸易的方式先后三次签订(借款)合同,骗取睦盛公司资金,前三次资金均已归还。2017年8月,李某1以上述相同的方式,以京坤公司名义与睦盛公司签订合同,骗取睦盛公司本金8000万元,后经过催讨归还400万元,造成睦盛公司损失本金7600万元。
2017年12月12日,李某A以贵荣公司与新兴公司有业务往来,利用伪造的新兴公司相关印章,制作虚假的合同、提单等文件,虚构对新兴公司的应收款,并以转让该应收款给西安戊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戊休保理公司)等作为担保,以贵荣公司名义与戊休保理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骗取戊休保理公司本金3000万元,至案发均未归还。
事后,查明,新兴公司和贵荣公司、京坤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以现款现货的方式予以结算,收到货物时已经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业务往来在2017年7月结束。
启示
从该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反向保理产品而言,我们尤其要关注基础资产的审核,而基础资产的审核需要围绕“核心企业对于应付账款的确认”展开。亦即,反向保理涉及的基础资产本质上是基础贸易合同卖方(即“供应商”)已履约完毕,债务人尚未完成付款义务的应付账款,从这个角度看,也可把反向保理产品理解为债务人的一种付款方式(应付账款确认的标准应等同于核心企业的付款标准)。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资产审核时候,通过回归业务发生的真实场景,核查基础资产形成的各个环节形成的商业流通信息、物资流通信息、物流、信息流通及资金流通信息。由于基础资产产生于从基础贸易合同签署、履约等的整个业务过程中,因此对供应链反向保理产品的尽调首要的要理解供应链业务逻辑,通过回溯整个业务过程,了解供应链上下游基础贸易的真实交易过程,客观核查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履约材料,并结合企业管理的实际全面的对基础资产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核查。
此外,开展反向保理业务,应具有一定的行业理解,理解行业商业安排的动因、现状和管理,如结算方式、账期的常规安排。对于不符合行业惯常安排的交易行为,一定要多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