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宝缘最新消息: “扬州宝缘”更名“江苏联宝”坑了80万会员!南通一骨干集资154余万元获刑一年!
2021-07-13 07: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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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宝缘最新消息: “扬州宝缘”更名“江苏联宝”坑了80万会员!南通一骨干集资154余万元获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华于2016年4月至2017年下半年,任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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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华于2016年4月至2017年下半年,任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皋地区办事处负责人期间,按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设立门店、组织聚会、口口相传等手段向如皋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签订《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采取年化收益率为25.6%-45%的订单销售返利模式,承诺每单投资人民币15000元,由公司每月返还人民币1500元,共返还16个月,变更为公司每月返还人民币400元,共返还16个月,20个月期满后返还本金15000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至案发,在如皋地区共变相吸收沙某、邹某、张某甲等2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45000元,集资款项全部交给该公司,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1249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x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郭x华处扣押退赃款人民币47000元,现暂存于该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华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x华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x华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诉至本院。

被告人郭x华辩解称:1.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创新的商业模式,权威媒体也予以报道。其出发点是认为是好的商业模式,才去做的。2.起诉书指控47000元是赃款,其不认可。开办事处的房租是其垫付的,其也投钱在里面。其在如皋办事处中没有获利。被告人郭x华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1.在对欧某甲、欧某乙作出判决之前不应对郭x华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郭x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郭x华自己投资40多万元,目前还有10多万元没回来。其没有和他人合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欧某甲、欧某乙所认定的罪名,扬州检察院认定的是集资诈骗,如皋检察院认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郭x华没有共同的故意。涉案的资金去向,两公司的负债情况如何需查清,如果是资不抵债才构成犯罪。2.欧某甲创造的定单模式,如何定罪,要等总公司人员定罪判决后,本案才作出判决为好。3.此案公安人员扣押被告人个人财产47000元,存在违法扣押的问题。被告人没有获利。4.应对被告人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或者是无罪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华于2016年4月至2017年下半年,任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皋地区办事处负责人期间,按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设立门店、组织聚会、口口相传等手段向如皋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签订《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采取年化收益率为25.6%-45%的订单销售返利模式,承诺每单投资人民币15000元,由公司每月返还人民币1500元,共返还16个月,变更为公司每月返还人民币400元,共返还16个月,20个月期满后返还本金15000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案发,在如皋地区共变相吸收沙某、邹某、张某甲等2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45000元,集资款项全部交给该公司,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1249600元。被告人郭x华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x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郭x华处扣押退赃款人民币47000元,现暂存于该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关于被告人郭x华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郭x华的基本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接上级公安机关交办,如皋市公安局对涉嫌以“联宝”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查处,该局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侦查,2018年5月25日,该局民警将郭x华传唤至如皋市公安局丰乐派出所接受讯问,至此,郭x华被抓获归案。(3)如皋市公安局从扬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明:江都欧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4年12月29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欧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4)如皋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在侦办郭x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联系辖区受害人马正祥、曹和琴、夏泉虎、肖燕、郭益华、黄美玉、张爱琴、袁红梅、冯向群、陈刚、石来学、吴东锋、曹和林、朱炳仁、石秀兰、顾文群、贲素梅、倪锦俊、张元圣、陈朝霞、梁林、朱炳坤(死亡)、曹慧、陈红娟、石高祥、王玉芹、程芸均称本金已收回、不愿反映情况不至公安机关做材料或失联等。(5)如皋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调取的郭x华的银行交易明细账,证明:郭x华尾号为2204的江苏银行卡,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5日间,向欧某甲账户转账1.5万、15万、9万、12万、3万、15万、4.5万、1.5万、1.5万、4.5万、4.5万、4.5万、3万、4万、4万、4万、3万、7.5万、1.5万、1.5万、3万、7.5万、4.5万、7.5万、1.5万、4.5万、5万、5万、4.46万、3万、2.92万、1.5万,共计154.88万元。郭x华尾号为2204的江苏银行卡,于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11月20日间向张利娟账户转账5万、5万、3万、1.5万、5万、4万、1.5万、5万、5万、2万、5万、5万、5万、4.5万,共计56.5万元。郭x华尾号为6221的建行卡,于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1月31日向张利娟、欧某乙转账31.5万、4.5万、15万、1.5万、3万、6万、15万、7.5万、15万,共计99万元。(6)如皋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郭x华处扣押47000元。(7)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公司奖励制度、返利模式变更情况等,证明:从2015年1、2月份,公司的政策就是“136”模式:客户1个月之内报单数达10单,公司奖励1单,达20单,公司奖励3单,业务员2单,业务经理1单,达40单,公司奖励6单,业务员4单,业务经理2单。2016年8月起投资模式由商品订单强行变更为资产订单,由原来的投资1.5万元每月返还本金1500元,强行变更为每月仅返还红利400元,满16个月后一次性返清2.4万元余款。2017年5月,宝缘公司变更为联宝订单系统,采用1拖3方式,将原来宝缘订单变更为联宝订单,每单每月返利400元,返利16个月,但满20个月,一次性返清1.5万元本金。2.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曾是原联宝订单长青沙点负责人,2016年下半年,其弟弟郭x华做联宝订单,称是一种创新消费模式,投资1.5万元每单,公司每月返还400元,16月后投的本金可全部拿回也可复投,其就投了1.5万元做了一单,后每月其工商卡内均收到联宝订单公司汇至其银行卡的400元至2017年10月份,在2017年6、7月郭x华利用其在长青沙的房子设置的宣传点,门面挂的“江苏联宝订单”字样,其在店里负责宣传联宝订单,有人愿意投资其就将投资人带至郭x华在苏浙大市场的办公室内,或让投资人交钱给其,其转交给郭x华,由郭x华帮他们投单,开了两、三个月后,有人租其房子开快餐店,其将宣传点撤了给别人开快餐店的。(2)证人欧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原任江苏联宝订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镇江欧宝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及董事长,其于2014年5月左右在江都工商局成立了扬州宝缘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商品交易,到2016年8月,运营模式升级为五大订单,即消费订单、商品订单、资产订单、资本订单、公益订单,从成立起每一单交1.5万成为会员,可拿3份蓝之蓝白酒,每份定价1.5万元,也可以拿一份酒,剩下的两份酒由公司代销,周期20个月,每月1500元分16个月返还给会员计24000元,余下的4个月计6000元算公司利润,至2016年7月15日,开始运营消费订单和商品订单模式,随后进入资产订单模式,每单1.5万,10单起步,周期20个月,到期会员或将本金15万加利息5万合计20万及10份货拿走,或是20万购买资金订单作为股份投入公司合作的企业,或是20万继续购买公司订单进行复投,公司五大订单系统网上平台是欧某乙找人开发维护的。实际上其公司经营60%的返利来自于后续的订单交易,公司下面有三十个左右的办事处,有80万左右会员,会员实际投入30亿左右资金,从2014年至2016年11月,会员的钱款转账至其银行卡,从2016年11月后各团队把钱打给欧某乙,后因公司办事处与公司产生矛盾,其就注销了宝缘公司。后其于2016年11月将原宝缘公司升级后成立江苏联宝订单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无锡中关村创新园一号大楼,经营范围是商品交易和科技信息,下有三个团队,其要求至少有五个办事处才能成立一个团队,最高峰有80万左右会员,投资金额30亿左右,运营模式与宝缘公司相同。公司下面有三大团队,其中的市场部团队刚开始由郁信明负责,后由韩红和张纯负责。欧宝贸易于2014年8月注册,办公地点在镇江润州区润兴路21号,经营范围是商品贸易,配套宝缘、联宝配发商品,负责在宝缘公司、联宝订单交易过程中收发商品。联宝订单公司与宝缘公司均未申请金融许可证,也都是通过后面订单的钱款支付前面订单的利润,因为前面返现太高导致返利中断,只能希望有新订单来维持之前订单的返利,在相关媒体上所做的宣传报道都是其请宣传部人员花钱刊登的,在2016年11月,因湖北警方的调查,报单返利均停止了,其让欧某乙于2017年3月重新开发了新系统,老会员想要恢复老系统内的数据,须在新系统投一单,能拖出老系统内的三单,目的是为了增加更多资金投入,减速运行的崩盘,给办事处的资金是投10单奖励1单,上不封顶,公司资金由欧某乙控制,用于公司开销、返利、办事处的奖励、开销、宣传等。(3)证人欧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父亲欧某甲要求下在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工作,对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归集并支配使用,另外搭建宝缘及联宝公司的订单平台。将资金从办事处归集到欧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将新吸收的资金进行投资分配、发放返利、公司运营、个人消费等,在2014年左右,其意识到资金链有可能断裂会引发公司资金崩盘,催促欧某甲加大广告和吸收资金力度,到2016年其认为现有结余资金仅能维持正常2个月返利,就将结余的2.5亿左右资金交给宋明去买理财产品,直到这部分钱款分配返利完毕,未有新资金,资金链就彻底断掉后公司崩盘。(4)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宝缘公司、联宝公司的组织架构,联宝公司下设各个团队或办事处,与联宝公司直接对接,团队下设下办事处。2017年湖北广水警方对宝缘公司开展调查,欧某甲与欧某乙为规避处罚,让其出面参加一些会议,但其实其未参加过宝缘公司及联宝公司总部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分为两个团队,一个是欧某乙为中心,另一个是欧某甲为中心,这一团队的核心人员是张利娟、张小丽等人。其只是喜娃娃团队的负责人,其团队投资人缴纳资金时,一是通过直接转账到欧某甲或欧某乙的个人账户,二是转账到宝缘公司或联宝公司账户,三是其先代收后再汇款至欧某甲或欧某乙账户,会员返利和分红由总部直接发放。(5)证人姜某甲的证言,证明:其负责扬州丰耀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工作,是江苏联宝的分公司,受曾某领导,客户可以购买公司订单获得返利,相当于花15000元可以获得24000元。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沙某的陈述及资产订单协议,证明:其于2017年6月经联宝订单在江防办事处的负责人陈刚的介绍投资联宝的,称投1.5万为一单,每单每月400元利息,拿16个月利息后可拿回本金,后其投5单计7.5万元,将现金交到如皋办事处郭x华手上,有《资产订单协议》凭证,收回两个月的利息4000元,后未拿到本息。另,其同事苏桂芳听其说起联宝订单,后投了1单1.5万元后,未拿到本息就出事了。附:沙某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沙某购买商品资产订单5份,价格7.5万元。苏桂芳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1120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苏桂芳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2)被害人邹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宣传册、资产订单协议、收据、流水,证明:2017年6月,其到长青沙小区店面玩时,郭某甲向其宣传联宝订单,称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其就投了一单1.5万,月息400元打至其卡上,后其又投了4单6万元,之后的利息也按时打到其卡上,其在11月又追加了3单4.5万元,就未再拿到利息,实际共投资8单12万,均是将现金交给郭某甲,有一份资产订单协议及两份收款收据,拿回4800元利息,实际损失11.52万元。附: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宣传册。邹某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邹某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郭某甲分别于2017年7月25日、2017年11月1日开具给邹某6万(联宝订单4单)、4.5万(联宝订单3单)的收据。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0月16日间,邹某的银行卡共收到欧某甲、周春华、陈银支付的利息4800元。(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及提供资产订单协议、流水,证明:2017年6月,郭x华的妈妈向其宣传联宝订单,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其就拿了6万元现金给郭x华姐姐投资的,每月1600元利息汇至其信用社卡上,共计拿了8000元利息,实际损失5.2万元。附:张某甲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张某甲购买商品资产订单4份,价格6万元。张某甲的银行卡于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11月17日间共收到欧某乙、王卫红、陈银支付的利息8000元。(4)被害人杨某成的陈述及提供资产订单协议、流水,证明:2017年初,其听邻居介绍联宝,后其到郭某甲开的店里去了解,郭某甲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到2017年7月,郭某甲还从如皋港组织的人到酒店去开会,会场上摆了十桌酒,后经宣传,其决定投资4单,后将6万元以部分现金、部分转账的形式交给郭某甲,其银行卡收到3个月每月1600元收益,到11月后就未再支付,其实际损失5.52万元。郭x华、郭某甲还让其方不要报警,不然他们不承担损失。附:杨某成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杨某成购买商品资产订单4份,价格6万元。杨某成于2017年7月18日向如皋市宝缘饭店转账2万元。(5)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6月,陈刚向其宣传联宝订单投资,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后其将投资3单的4.5万元转至陈刚的银行卡,陈刚向其出具一份联宝订单合同,之后每月其银行卡收到1200元利息,拿了四、五千元利息后就未再支付。(6)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其看见郭某甲在如皋港开的店宣传联宝订单,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后其看到有人在投资,就将4.5万元钱交给郭某甲做了3单,郭某甲先开的收据给其,过几天后,郭某甲将联宝订单的合同交给其,其拿了2个月每月1200元利息后未再支付,其实际损失4.26万元。郭某甲骗大家说的要是报案就没有钱拿,不报案有钱拿,后有些人就未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7)被害人尤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陈刚租的房子宣传联宝订单并向其宣传,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其听说陈刚店里的宣传材料都是郭x华提供的,后在2016年夏天,其取了3万元现金交给陈刚,陈刚先出具收据后将联宝订单合同带给其,每月均有800元利息打至其银行卡,拿了不足一年就未再支付,其共拿了6000元左右利息,实际损失2.4万元左右。(8)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及提供的资产订单协议、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2017年,其听邻居介绍到郭某甲处投资联宝有钱拿,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后将其带至郭某甲开的江苏联宝的店面,到2017年4月10日,其拿15000元现金给郭某甲,郭某甲先开的收据给其,到2017年6月11日,郭某甲将投资人带到如皋老爷酒店去宣传,称报名投资就拿被子,其又拿了15000元现金给郭某甲,之后拿利息到10月,就未再支付本息,其共拿了利息4000元,实际损失2.6万元。附:郭某乙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郭某乙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郭某甲分别于2017年6月11日、2017年4月10日开具给郭某乙1.5万(联宝订单1单)、1.5万(联宝订单1单)的收据。(9)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提供的资产订单协议、控告书等,证明:2016年11月,郭x华的妈妈向其宣传联宝订单,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后其凑了4.5万元,郭某甲将其带至郭x华店内,其将钱交给郭x华投资的,另外,因为郭某甲欠其的钱,其在2017年4月1日,加上郭某甲欠其的钱共计15000元,到郭x华店里又投了一单,在4.5万元快到期时,就未再支付本息,其共投资6万元,收取利息1万多元。郭某甲还称如报案,则拿不到钱。陈某甲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8日、2017年4月1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陈某甲购买商品资产订单3份,价格4.5万元;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10)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提供的资产订单协议,证明:2017年6月,郭某甲母亲向其宣传联宝订单,后其到郭某甲开的联宝订单的门面去了解情况,郭某甲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后其于2017年6月13日将1.5万元现金交给郭某甲并签的资产订单协议,到8月30日又将1.5万元现金交给郭某甲并签的资产订单协议,其银行卡共收到利息2400元,之后就未再支付,其实际损失2.76万元。另,在2017年6月左右,其还到如皋参加过两次联宝订单的宣传会,郭x华上台宣传的。附:陈某乙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陈某乙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11)被害人薛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资产订单协议,证明:2017年5、6月份,郭x华向其宣传,让其将钱存在他那里,利息比银行高,后其将1.5万元现金交给郭x华,郭x华给其一份联宝订单资产订单协议,银行卡共收到2千元分红返利,实际损失1.3万元。附:薛某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薛某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12)被害人邵某甲的陈述及提供的资产订单协议,证明:2017年7月份,其侄媳妇郭某甲向其宣传联宝订单,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2017年7月6日,其就拿了15000元现金给郭某甲投了一单,并签的联宝订单资产订单协议,后其共收到1200元利息,就未再支付本息,其实际损失1.38万元。另,其还跟着郭某甲参加过联宝订单两次组织的宣传活动。附:邵某甲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邵某甲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1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资产订单协议,证明:2017年下半年,在如皋港龙游路上有家店面,郭益华向其宣传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郭x华是负责人,也到如皋港办事处来宣讲让人投资,其就投了一单,拿了2个月800元的利息,未再支付本息,其实际损失1.42万元附:吴某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吴某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14)被害人姜某乙的陈述及提供的资产订单协议,证明:2017年上年年,郭秀华的弟弟郭x华在长青社区邮政局对面开了一家联宝的店面,天天宣传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后其于2017年7月17日到郭某甲店里交了15000元现金给郭某甲,并签订的联宝订单资产订单协议,拿了1200元利息后,未再支付本息,其实际损失1.38万元。附:姜某乙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姜某乙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15)被害人曹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资产订单协议,证明:2017年上年年,郭秀华的弟弟郭x华在长青社区邮政局对面开了一家联宝的店面,天天用喇叭宣传联宝订单投资,郭某甲让梁荣华向其宣传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在2017年6月15日到郭某甲店里交了15000元并签订的资产订单协议,收取了1600元利息后,未再支付本息,其实际损失1.34万元。附:曹某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曹某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16)被害人郭某丙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其叔叔郭益华向其宣传称联宝订单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后其以老婆施建云的名义通过郭益华投资了3单4.5万元,2017年7月19日,其以自己的名义投了1单1.5万元,介绍朋友刘某投资了2单,其的钱是刘某帮其垫的,其知道郭益华和陈刚是负责江防办事处的,郭x华是他们的上级如皋地区负责人,其共收取了3200元利息,未再支付本息,其共投资6万元,实际损失5.68万元。(17)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提供的资产订单协议,证明:2017年上年年,郭秀华的弟弟郭x华在长青社区邮政局对面开了一家联宝的店面,天天用喇叭宣传联宝订单投资,宣传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在2017年8月21日到郭某甲店里交了15000元并签订的资产订单协议,收取了800元利息后,未再支付本息,其实际损失1.42万元。附:张某乙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张某乙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18)被害人张某丙的投资人登记表及提供的资产订单协议,证明:张某丙于2017年9月18日通过郭x华签订的联宝订单,将人民币3万元交给郭x华,郭x华承诺每月返还人民币800元,16个月到期后返还本金,目前仅收到利息800元,实际损失2.92万元。张某丙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张某丙购买商品资产订单2份,价格3万元。(19)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及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2016年11月左右,其从朋友郭某丁处知道联宝订单,郭某丁有投资,联宝订单是理财产品,后于2016年11月、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28日分别投资了6万元、6万元、3万元,共计10单,部分钱款是直接交给郭x华,部分钱款是通过郭某丁转交的,到2017年11月份停息前其共得到利息3.28万元,实际损失11.72万元。附:2017年3月29日张某丁的银行卡向郭某丁银行卡转账100元,向郭x华银行卡转账4900元。2017年4月28日张某丁的银行卡向郭某丁银行卡转账30000元。(20)被害人于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身份证,证明:2017年6月,其经朋友邵红焱的介绍做的联宝订单,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后其投了1单将1.5万元打给她,她帮其转给郭x华做的投资,收了两个月800元的利息后,未再支付本息,其实际损失1.42万元。(2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春天,其听邵某乙介绍说有个好的投资项目,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其到苏浙大市场的江苏联宝订单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门店去打听,其拿的1.5万元现金到如皋苏浙大市场门店交到肖晓燕手上,郭x华也在场,当时还签订了一份合同,收了几个月利息1600元的利息后,未再支付本息,其实际损失1.34万元。(2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明:2017年7月10日左右,郭某丙向其介绍联宝订单投资项目,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后其于2017年7月20日和郭某丙到郭益华的店里去,投资了一单1.5万元,收了三个月利息1200元后,未再支付本息,其实际损失1.38万元。附:刘某与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商品资产订单协议书,刘某购买商品资产订单1份,价格1.5万元。刘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共收取利息1200元。(23)被害人邵某乙的陈述及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2016年7月左右,其老公的朋友郭x华宣传欧联宝投资的,称投一单1.5万元每月400元利息,16个月后还本,在2016年7月27日投资了1单1.5万元,收取了13次共计5200元利息,在2017年8月5日左右其又投资了6单9万元,交的现金给郭x华,当时肖小燕、顾国华也是在场的,其向顾国华借钱投资的,这一笔收取了7200元的利息,后未再支付本息,其实际损失9.26万元。附:邵某乙的银行卡于2016年7月27日向欧某甲的银行卡转账1.5万元,于2016年8月28日至2017年11月6日间共收取严镇、郭x华、周春华、欧某乙等人的账户转账钱款共计12400元。(24)被害人郭某丁的陈述及提供的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2016年其听郭x华介绍联宝订单的投资项目,他是如皋地区的负责人,宣传称这个项目是正规的,投资的话算原始股,后其于2016年4月1日通过建行转了15万元至欧某甲的银行卡账户投资了10单,每单每月400元的分红,在2016年6月19日,其又通过建行转了15万元至欧某甲的银行卡账户投资了10单,2016年12月,其拿了9万元现金给郭x华,让他帮其操作投资,在2017年1月17日左右,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万元给郭x华投资了2单,2017年4月27日,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肖小燕3万元,让她帮其将钱交给郭x华投资的,2017年9月24日,其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肖小燕6万元,让她帮其将钱交给郭x华投资的,到2017年9月之后就未再拿到分红及本金,其共计投资51万元,收取了16万的分红,实际损失35万元。附:郭某丁的支付宝向郭x华、肖小燕支付宝转账的交易记录。郭某丁尾号为4792的银行卡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6月19日向欧某甲的银行账户转账15万、15万元,于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9月15日间共收取郭x华、严镇等人转账利息183600元。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x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从2015年9月开始投资做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宝,原名扬州宝缘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两公司均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的许可资质,联宝法人欧某甲,注册地在无锡中关村软件园,公司网站分为12个系统,需注册账号登录,每个系统对接独立的企业行业,其开始是通过宝缘公司会员张成介绍其加入宝缘成为会员的,每个订单投入1.5万元注册,成为会员后有4.5万积分,其中1.5万积分能用于在宝缘公司网上消费兑换商品,3万积分宝缘公司与消费者进行二八分成,消费者的八成16个月拿完,就是每月分红1500元,16个月共得2.4万元,其一次买了十单,每月拿1.5万元,到2016年3月其到公司考察时,看到人民日报登载的扬州宝缘公司这种创新的商业模式文章,其觉得公司应该是正规合法经营,后于4月投入24万元买16单。2016年7、8月,公司宣布转型升级为资产订单,需对接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拿利润,公司也更名为江苏联宝,但网址未变,投资平台内的消费系统变为资产订单系统等12个系统,其之前投入的26单的返利按每单2.4万元折算,均返到其联宝账户,再将这些钱转为资产订单,20个月为一期限,进行不定期分红,每单共分红6400元,满20个月返还1.5万元本金所对应的企业股份,股份可以转让获得1.5万元现金,继续持股能拿到企业分红。到2017年10月,联宝又做资产宝,以资产订单为辅、资本订单为主,资本订单不再分红相当于企业原始股,投一单1.5万元可获5000消费积分,剩下的1万是资本订单,按照1:2比例交易,成功交易1万资本订单就变成2万元现金,由公司支付,后在2017年年底因拿不到分红,其就不做了。其以自己名义投的26单已大部分收回,是消费订单10单和资产订单16单,刚开始10单是消费订单,投资15万到期拿回24万,获利9万元,公司转型后其订单均转成资产订单16单,拿了10.24万,未拿到本金,共计亏损4.26万元。2016年7月,其到如皋苏浙大市场租赁的店面,设立的联宝如皋办事处,曾领取过个体工商户后注销,挂的“联宝商贸”的门头广告,专门推广联宝的资产订单,每年房租2万元,后在如皋二案和长青沙邮局对面租借了两个店面,做为服务网店,由郭益华、陈刚、郭某甲帮其照应,其开店后其将国际相关的财经杂志等宣传资料拿给投资人看、配合总公司组织联宝订单经济商业模式说明会,介绍联宝公司是正规合法经营,介绍投资回报时称投资1.5万元成为会员可获得1.5万商品积分,20个月拿6400元,后可赎回1.5万元本金,共做了200多单,涉及60多人,金额三百余万,投资人的钱拿回来一部分,还有部分未能收回,做成一单公司奖励200元作为房租补贴,成功十单公司奖企业的原始股,其共拿到4.7-4.8万元的房租补贴,转至其建行卡,但均未拿到原始股及分红。其直接介绍的投资人有陈刚、肖小燕、其姐郭某甲,还有通过他们了解联宝来投资的人,投资的会员,由其登记基础信息通过微信发给送张利娟,后公司为投资人注册手机号码为账号,如皋地区设置统一密码,自己登陆后可更改,部分投资人直接转账至其建行卡,其再将钱转至张利娟银行账户,有的投资人直接将钱转至张利娟银行账户,投资成功后,公司网站系统打印电子合同,资金转入公司后台后如何流转其不清楚,公司给投资人的分红均汇至汇款人银行账户内,后来其所记的账被其扔掉了。其认为联宝订单是一种商业创新模式,国家的主流媒体均宣传报道过,并非违法犯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郭x华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x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x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郭x华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对辩护人、郭x华提出的被告人郭x华是否构罪的问题。被告人郭x华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如皋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辩称的总公司的盈亏、负债情况不影响对被告人郭x华的定罪。2.关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问题。被告人郭x华辩解其垫付部分门店运营费用,系其犯罪成本,根据在案证据,其违法所得应认定为47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x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郭x华处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四万七千元(暂存于该局),依法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
文章来源:防骗研究工作室(fpyjgzs)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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