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社会和市场上频频出现假冒主体虚开商票的现象,包括中交四航局、中铁二局、中交一公局、中交三公路工程局、中建六局、中建八局、中水利水电十二局、中交一航一公局等“中字头”央国企都曾发布过关于被冒用名义虚开商票的公告或声明。在此基础上,票据刘提示大家:工商(股东)登记信息不是商业承兑汇票的保险单,更不是信用偿付能力的的识别标准,股东登记是谁?与兑付能力没有半毛钱的关系。无论是商票还是银票,永远存在假票和兑付不能的二大风险,只是概率大小而已。

就在近期我所代理的几起票据追索案件当中,承兑人是“中建杭州”某建筑公司,2020年10月,当事人正是因在“企某”“企某某”等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到该公司存续、并且是中建四局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3亿元,对外投资多家公司9亿元,因此才提高了对承兑人兑付能力的信赖度,结果却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代理银行T+3以存款余额不足拒付。经“票据刘”到承兑人公司注册地址实地考察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才发现,该司已被“股东”中建四局举报系冒名虚假设立,而且就在广大票友收票时,公安与市场监督部门就介入调查,早在2020年9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股东登记,因此该公司奇皅地成为无“股东”公司、成为“无厘头”,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现法定代表人还振振有词,一问三不知。开庭前,一方面要答辩期,另一方面,开庭时又不见踪影,该票的造假源头浮出水面,涉嫌伪造印章与伪造金融票证犯罪。

因此小编在此再次提醒广大票友和业内外人士:请勿轻信企业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如今的票据造假也非同以往,并非纸票时代只在签章或金额上作文章,更多的是从源头上进行造假,即以虚假的资料开立银行账户或进行工商登记,再通过假主体假账户开出“真票”。更有甚通过电票系统的“BUG”利用“提示保证待签收”功能生成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出租和大票换小票等——
一张票是否存在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票据的自偿性(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票据第一债务人即承兑人的兑付能力,而对承兑人的背景调查应当全面真实,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票据律师进行风控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