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首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
2024-06-07 18: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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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资本市场首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6月7日,中国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明确是否给予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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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资本市场首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

6月7日,中国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明确是否给予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类型和范围,是统一执法规模,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的规范性文件。

裁量阶段明确,涉及六个方面

共有26条裁量基本规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权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段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无处罚、无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段,明确其含义和划分方法,分别规定不处罚、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况。当事人同时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第三,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明确裁量权的相关规则,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者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处罚规则。

具体来说,从轻处罚阶段,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300元%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300元%以上、60%以下罚款;从重处罚阶段,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为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的罚款。依法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措施、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营业执照、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级。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有害后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消灭违法主体的,免予处罚。消灭的违法主体属于单位的,直接负责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应当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从重处罚这些情况

根据《自由裁量权基本规则》,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的稳定,可能造成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和交易者的权益,影响不良;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的人身自由;损坏、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转让、出售、损坏、隐藏冻结、扣押、扣押、扣押的资金或者涉及的财产;在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主观过错大;侮辱、辱骂执法人员;抢劫、损坏执法设备和个人物品;抢劫、隐瞒证据材料;未按要求提交文件,无正当理由;逃避逃避、拒绝接受、无故离开等。,或者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或者谎报案件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本规则》还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情况,如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被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直接负责单位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犯罪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从轻处罚有主动减少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法行为;主动供认监督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不大;对资本市场投资者和交易者权益的损害较小;主观过错较小;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处罚;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签署认错书。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行为数量和处罚次数,《自由裁量权基本规则》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的适用,明确了“从旧到轻”和“新法律适用于新旧违法行为”的基本规则。

在三维问责方面,《自由裁量权基本规则》指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应当配合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督措施,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的诚信档案中,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

在行刑衔接方面,《自由裁量权基本规则》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移送文件中应当说明没收违法所得和缴纳罚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违法行为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罚款。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后,不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罚。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