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光大资管诉公司债券纠纷
2022-05-25 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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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风险】光大资管诉公司债券纠纷。5月25日延安必康披露最新诉讼进展,本次涉及诉讼公告如下: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5月25日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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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5日延安必康披露最新诉讼进展,本次涉及诉讼公告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5月25日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一审判决
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延安必康(002411)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被告发行了“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必康01,债券代码:114335,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7亿元人民币,债券期限:2+1年(附第2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为年化7.5%。原告作为光证资管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汇利宝24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利宝246号”)的管理人,于2018年4月26日通过汇利宝246号认购被告发行的本期债券100万张,票面金额共计1亿元。根据被告出具的《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被告需于2019年4月26日、2020年4月27日兑付本期债券第一、二个计息年度的应付利息。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条款,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必康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本次债券回售登记期为2020年3月27日-2020年4月2日(仅限交易日)。截止2020年4月2日,被告所发行的7亿元本期债券获全部投资者回售,被告应根据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本次债券全部持有人已在回售登记期内全部登记回售,回售日为2020年4月27日。回售登记完成后,被告告知所有债权持有人无力于2020年4月27日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在债券主承销商招商证券组织协调下,被告与本期债券持有人展开多轮沟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各方以征询意见函的形式有条件同意对本期债券进行展期。2020年4月27日,被告向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包括原告)发出《征询意见函》,函告股权质押和展期方案,即:本期债券回售本金兑付日由2020年4月26日延期至2021年4月26日,延期期间债券利息按年利率7.5%正常计算。同时载明,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约定按期足额偿付本期债券约定的应付本期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的利息。为了保障本期债券本息的正常兑付,被告将其所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87.24%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43,62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该《征询意见函》第8条约定“若因本公司违反以上任何承诺内容的,本期债券的全部应付本息即刻到期”。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一致同意上述《征询意见函》,并盖章予以确认。但2020年12月31日,被告未能按照《征询意见函》约定偿付本期债券应付本期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的利息,本次债券形成实质性违约。2021年1月6日,被告发布《关于“18必康01”债偿付安排的进展公告》称,暂时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及时兑付不低于“18必康01”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利息,合计约3.86亿元。公告显示,被告相关融资事项等工作进展并不理想,资金面紧张局面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缓解。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征询意见函》所约定的兑付承诺。根据《征询意见函》第8条的约定,本期债券于2020年12月31日已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期债券的全部本息,并对其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00,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债券利息,从2020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7.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6日为:6,287,671.23元;以上两项暂时合计金额为:106,287,671.23元;(3)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87.24%的股权质押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100,000,000元、利息7,5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和利息之和107,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1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原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87.24%股权处置后所得价款,按其持有的债券比例(七分之一)在股权处置款范围内受偿,不足都分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4、驳回原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23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8,238.35元,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578,238.3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52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出的(2021)粤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21)粤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6页第五行开始“必康公司所出质的股权系面向全体债券持有人,股权处置款项权益归属于全体债券持有人,而非仅限于债券持有人光大证券,因此光大证券关于其就股权处置款项按债券持有比例(1亿元/7亿元)进行受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关于按债券持有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补正为“必康公司所出质的股权系面向全体债券持有人,股权处置款项权益归属于全体债券持有人,而非仅限于债券持有人光大证券,因此光大证券关于其就股权处置款项按债券持有比例(1亿元/7亿元)进行受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关于按债券持有比例相较其他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2021)粤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7页判项二中“律师费10,000元”补正为“律师费100,000元”;三、(2021)粤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7页判项三中“对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87.24%股权处置后所得价款,按其持有的债券比例(七分之一)在股权处置款范围内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补正为“对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87.24%股权处置后所得价款,按其持有的债券比例(1亿元/7亿元)在股权处置款(七分之一)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在案诉讼及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18必康债利息及本金归还,公司将按照判决书执行。本项诉讼涉及律师费41.4万元,案件受理费393.13万元,保全费2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诉讼事项对2021年度利润影响金额为3,039.13万元(利息),对利润的影响已在2021年度更正业绩预告中考虑。截止2022年5月20日,该诉讼事项对2022年度利润影响金额为1,548.70万元(包含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延安必康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2-05-25)


● 短期趋势:短期行情可能回暖,可适量买进股票,作短线反弹行情。

● 中期趋势:下跌有所减缓,仍应保持谨慎。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15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79.55万股,占流通A股0.05%

综合诊断:延安必康近期的平均成本为6.55元,股价与成本持平。空头行情中,目前反弹趋势有所减缓,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