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雷事件频繁,“金融稳定法”出手稳定大局
2022-04-25 15:27:25
描述
近五年票据市场中的暴雷事件
2018年7月:宝塔财务公司发布公告称宝塔票据已不能如期兑付
2019年5月:银保监会发出通知对包商银行进行接管
2021年3月:恒大商票开始出现大面积逾期
Take control of who you are音频:00:0004
[本文共字,阅读完需要分钟]

 

近五年票据市场中的暴雷事件

2018年7月:宝塔财务公司发布公告称宝塔票据已不能如期兑付

2019年5月:银保监会发出通知对包商银行进行接管

2021年3月:恒大商票开始出现大面积逾期

Take control of who you are音频:00:0004:06

在历次金融风险事件中,莫不是无征兆的“突发”,继而是顷刻间的“暴雷”,然后是一众市场人士在恐慌和焦灼中观望着“施策措施”和“阶段走向”。

决策层同样面临着困境一方面是各决策主体在目标导向、介入方式、权责范围等方面不尽一致,于是就面临着央地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另一方面是在介入时机、处置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市场化和行政化、自由裁量和依法行政之间的矛盾。

所以
为了让市场有预期、权益有保障、行政有依据,近两年来国家对金融领域开展了密集的修法、立法工作,并以此带来了金融市场的深度转型和金融秩序的由乱而治。   

2018年四月《资管新规》出台意在治理“非标”,打破“刚兑”,并安排了两年的过渡期(后延长一年至2021年底),2022年过渡期截止,过去所谓的“保本收益、刚性兑付”已然一去不返。

2019年以来,各地开始密集出台地方性的金融监管法规截止2020年底,先后已有八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地方性的金融监管条例,规范了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运行。

2021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正式废止了1998年颁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并且明确了央地之间在处理非法集资事项上的权力分工。

同年,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完成意见征集,正在最后的酝酿阶段。

2022年

2022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提出(以下“征求意见稿”),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该部法律是近年来立法层级最高、也是最为提纲挈领的金融监管规范。

一、明确监管架构 压实各方权责

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一行三会”监管框架的形成,以及金融领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的确立;并且随着地方金融风险的减弱,中央开始逐步放松对地方政府的金融约束,将部分金融发展权下放给地方,确立起“央主地辅”的二层监管体系。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在“四万亿”计划的背景下,中央开始向地方政府大幅下放融资权力,致使地方融资平台激增,地方财政也开始迅速金融化。同时,大规模金控集团的相继诞生也冲击了“分业经营”原则,带来风险的外溢和交叉感染。

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对“分业监管”进行补强,改变各部门间各自为政、职责割裂、缺乏统筹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在明确各方权力,压实各方责任的基础上,力图构建起“三层双峰”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地方监管部门为“三层”;以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为“双峰”。

以此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凭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覆盖来避免监管真空。

二、防范处置并重 强调“早期纠正” 

诸多金融风险事件中看似突发,实则都源于公司治理的长期失效和经营模式的累积隐患。而市场主体或立足于短期主义,或沉迷于击鼓传花,或依赖于国家兜底,无不是在坐视风险做大。

所以,“征求意见稿”延续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思路,强调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置并重,特别是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和垂直监管部门(银保监、证监部门)全程监测、及时甄别、早期介入、主动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和风险征兆,并明确了各部门的早期纠正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地方政府的职责规定较为宽泛,列举了维稳措施,强调其属地责任,这对于各地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规预留了空间,应由区域性的金融监管条例来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机关的具体权责。

三、建立保障基金 筑牢最后防线

“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层面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顶层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管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要求在穷尽一切处置手段仍无法克服时才可动用,是金融风险处置的的终极手段,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公共性的保障资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其具体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式还有待国务院出台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四、明确处置顺位 市场手段优先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种处置方案的运用顺位,即明确了何种机关应在何种阶段以何种方式介入处置,以避免过去曾出现的因处置方案不清而造成的市场预期不明,也避免了因预期不明而可能造成的社会恐慌和风险蔓延。

在处置顺位上,强调市场化手段优先,被处置机构应先采取自救措施,以市场化的手段寻求外部资金,积极自力纾困化险。

穷尽市场化手段后,才可运用行政监管措施,采取行政接管、整体转移、地方资源介入等手段,并且新增过桥银行等新兴处置工具,同时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的资金平台作用。并在穷尽各种手段后,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最终的兜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