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南岭经贸公司诉康赛普公司等合同纠纷
2022-04-02 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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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风险】南岭经贸公司诉康赛普公司等合同纠纷。根据南岭民爆披露的消息: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4月2日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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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南岭民爆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4月2日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黄少华,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4200.0000一审判决
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南岭经贸公司与被告一康赛普公司于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签订了五份电解铜和电解镍销售合同,涉及货款总金额为113,835,333元(不含运费)。被告二、三、四、五均对被告一康赛普公司的上述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6月26日,被告康赛普公司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4200万元,用于支付上述合同项下欠付货款。(票号为2307551028818201706260915315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2017年12月25日;票号为2307551028818201706260915316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2017年12月25日)。2017年11月14日,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向被告康赛普公司发出《催款函》。康赛普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4日和2017年12月18日向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出具《承诺函》和《结算函》,承诺到期未承兑,除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向南岭经贸公司支付未承兑金额20%的违约金,并按6%的利息结算半年期财务费用252万元。

  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康赛普公司尚欠原告南岭经贸公司货款4200万元,被告二、三、四、五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康赛普公司按照承诺函约定,履行42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义务,并支付未按期承兑42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违约金840万元。2、判令被告一康赛普公司按照结算函约定,支付42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半年期财务费用252万元。3、判令被告一康赛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64.4万元(自2017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最终赔付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五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一)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200万元;

  (二)被告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4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日为止;

  (三)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被告黄少华在5000万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额度内对黄少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620元,由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黄少华共同负担。

  对被告的影响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康赛普公司4,200万元应收账款涉及的合同纠纷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约2,000万元。本次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仍需以长沙市中院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02:2021年10月25日,长沙市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南岭民爆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2-04-02)


● 短期趋势:市场最近连续上涨中,短期小心回调。

● 中期趋势:正处于反弹阶段。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4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16.09万股,占流通A股0.04%

综合诊断:南岭民爆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2.20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