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赵信远诉周纯,汪银芳等借款纠纷
2022-04-02 16:10:22
描述
【舆情风险】赵信远诉周纯,汪银芳等借款纠纷。根据金盾股份披露的消息: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4月1日赵信远周纯,汪银芳,张汛,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
[本文共字,阅读完需要分钟]

  根据金盾股份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4月1日赵信远周纯,汪银芳,张汛,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5000.0000结案
基本情况如下:

  依照公司收到的《仲裁申请书》,本案申请人所称案件事实和理由如下:经人居间介绍,申请人和周建灿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122601的《最高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周建灿向申请人申请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最高借款额度),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借款日利率0.06%。2018年1月2目,周建灿向申请人发出《提款申请书》,申请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20日。2018年1月4日,申请人通过招商银行(600036)账户向周建灿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开立的账户汇入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2018年1月30日,借款人周建灿突然死亡,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作为周建灿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就周建灿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截至2018年1月31日,借款人周建灿尚未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周建灿尚欠借款本金5000万元。根据申请人与周建灿签订的编号为ZY2017122601-0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周建灿同意为自己与申请人签署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将其持有公司21.52%的股份质押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ZY2017122601-02号的《股权质押合同》,第一被申请人为借款人周建灿与申请人签署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公司10.76%的股份质押给申请人。

  此外,根据第一、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编号为DB20171226-02号《最高额担保函》的约定,第一、第三被申请人作为保证人对借款人周建灿在编号2017122601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书》项下所有单次借款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编号为DB20171226-06号《最高额担保函》中的约定,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被申请人对借款人周建灿在编号2017122601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书》项下所有单次借款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申请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按照每日0.06%利息计算的利息(利息应计算至被申请人偿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裁决申请人对周建灿、第一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优先受偿。○3.裁决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被申请人对周建灿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利息应计算至被申请人偿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上述八位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武汉仲裁委员会法院判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主债务人周建灿不能清偿部(借款本金50,000,000元、截至2021年11月4日的利息28,127,455.78元、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5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四)仲裁费318,250元,申请人承担159,125元,被申请人承担159,125元。

  对被告的影响有:

  公司预计于2021年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约4000万元(最终结果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同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本案的后续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01: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下发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493号裁决书



 

金盾股份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2-04-02)


● 短期趋势:弱势下跌过程中,可逢高卖出,暂不考虑买进。

● 中期趋势:有加速下跌的趋势。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3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844.55万股,占流通A股4.92%

综合诊断:金盾股份近期的平均成本为6.54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下跌的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不佳,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长期投资价值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