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ST广珠披露的消息:
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
2016年12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一富兴公司(乙方)以及担保人(丙方)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分期向乙方出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陆仟万元整(参考乙方提供的用款计划),用于支付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乙方自愿承诺依法负责上述项目的建设、管理、经营,并承诺承担全部盈亏及全部经营风险(除乙方自愿承诺分配给甲方的合作利润外);共同合作的期限为叁拾陆个月,叁拾陆个月期满,乙方同意甲方全额收回上述提供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乙方自愿承担全部盈亏,自愿承诺自甲方出资次月起按月以甲方实际出资额的年分配率为18%计算的金额向甲方分配利润;甲方向乙方出资后,自开发项目实现房产销售收入之月起乙方逐月返还甲方的出资款项;乙方自愿以在建的“开发项目”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给甲方抵押并出具《抵押担保书》,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被告五徐毅坚以其持有的被告一富兴公司33.33%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二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被告一富兴公司66.67%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润额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付利润额的每日万分之十补偿,迟延超过31日至90日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付利润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十补偿,直至利润付清为止;甲方未能按期足额收回出资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资额的每日万分之十补偿,迟延超过31日至90日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资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十补偿,迟延超过91日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出现履约能力问题、发现开发项目受阻或其他情况影响甲方依约收回出资及分配合作利润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出资;等等。同日,对于上述债务:(1)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担保书,承诺提供其所开发的“经典名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抵押担保;(2)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承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被告三科美实业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被告五徐毅坚向原告出具了质押担保书,承诺提供被告一富兴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33.33%)作为质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五徐毅坚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5)被告二富兴摩托向原告出具了质押担保书,承诺提供被告一富兴公司出资额2,000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66.67%)作为质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二富兴摩托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2018年7月10日,原告(甲方)、被告一富兴公司(乙方)与丙方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四云山投资、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共同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合同1号》,约定:(1)被告二富兴摩托以其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41.74%股权(出资额9,6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署后,被告二富兴摩托向原告提供了质押担保书并办理了质押登记;(2)被告四云山投资以其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11.96%股权(出资额2,75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署后,被告四云山投资向原告提供了质押担保书并办理了质押登记;(3)被告五徐毅坚以其持有的被告四云山投资100%股权(出资额5,600万元)提供质押,并提供了质押担保书;(4)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以其与保利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签订的《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可获得回迁安置房屋(《收楼确认书》;约定房屋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11栋29、30、31屋整层)为乙方履行上述《共同合作投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向原告出具《抵押担保书》,诺如出现被告一富兴公司未能履行《共同合作投资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愿意无条件配合将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11栋29、30、31屋整层转让变现后偿还被告一富兴公司所欠原告债务。2019年2月1日及2019年11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一富兴公司(乙方)及共同丙方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先后签订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约定:鉴于相关政府机构不接受乙方将“开发项目”抵押给甲方,乙方未能完成将“开发项目”抵押给甲方的相关手续,各方同意乙方停止办理将“开发项目”抵押登记给甲方的相关手续;乙方应当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乙方欠付款前,乙方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年分配率向甲方分配利润及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各项乙方义务。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自2016年12月19日起陆续向被告一富兴公司出借款项共1,193,700,000元,被告至今只归还了636,544,704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7,155,296元未清偿。且被告一富兴公司自2020年9月起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并由此产生逾期利息。综上,因被告一富兴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及利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依约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要求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对被告一富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四云山投资、被告五徐毅坚在其质押担保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11栋29、30、31整层房产的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被告一富兴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富兴公司以及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签署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判决解除原告、被告一富兴公司与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四云山投资、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合同1号》。2.判决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7,155,296元。3.判决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为79,119,719.68元。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以557,155,29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判决被告一富兴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为5,361,543元。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以上述第2项确定的同期欠付利息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以562,516,83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5.判决原告对被告二富兴摩托所持有的被告一富兴公司66.67%(2,000万元)股权、对被告二富兴摩托所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41.74%(9,6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6.判决原告对被告四云山投资所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11.9565%(2,750万元)股权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7.判决原告对被告五徐毅坚所持有的被告一富兴公司33.33%(1,000万元)股权及被告四云山投资(5,600万元)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8.判决被告二富兴摩托、被告三科美实业、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对被告一富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9.判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五徐毅坚、被告六陈云香、被告七徐金源、被告八徐少芳、被告九徐少红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11栋29、30、31整层房产的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被告一富兴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10.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4,823,729.80元及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36,120,104.16元,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应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66.67%的股权和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41.74%的股权、被告徐毅坚持有的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9,982.79元(已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负担346,810.36元,由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03,172.43元。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2,903,172.43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径行支付给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共计10,000元(已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预交)、审核费12,000元,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对被告的影响有:
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02:2022年4月1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14民初406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ST广珠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2-04-02)● 短期趋势:短期的强势行情可能结束,投资者及时短线卖出、离场观望为宜。
● 中期趋势:有加速上涨趋势。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3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3.69亿股,占流通A股46.81%
综合诊断:*ST广珠近期的平均成本为5.71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多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上涨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