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顺钠股份披露的消息:
原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一: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被告二:传化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9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号:GX-20180509-7-HSLH-CHCG),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22,200吨精对苯二甲酸,合同总金额125,165,260元。2018年5月14日,原告和被告一另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号:GX-20180514-17-HSLH-CHCG),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22,550吨精对苯二甲酸,合同总金额130,970,400元。原告已于2018年6月5日、6月7日和7月6日向被告一支付了编号为GX-20180509-7-HSLH-CHCG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合计109,029,600元;已于2018年6月4日、6月5日向被告一支付了编号为GX-20180514-17-HSLH-CHCG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合计130,970,400元。但至今为止,被告一尚未交付编号为GX-20180509-7-HSLH-CHCG《购销合同》项下的任何货物;被告一仅交付了编号为GX-20180514-17-HSLH-CHCG《购销合同》项下的5,010吨货物,尚余17,540吨货物未交付。
鉴上,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支机构,两被告依法应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号分别为GX-20180509-7-HSLH-CHCG和GX-20180514-17-HSLH-CHCG的《购销合同》;(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立即返还货款人民币210,901,92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1,227,13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驳回舟山翰晟的再审申请。
对被告的影响有:
由于舟山翰晟已将上述诉讼案件所涉及的预付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故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律师商讨上述案件所涉及预付款的后续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329:一审、二审、再审均已做出裁定。
顺钠股份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2-03-29)● 短期趋势:弱势下跌过程中,可逢高卖出,暂不考虑买进。
● 中期趋势:正处于反弹阶段。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3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1.41亿股,占流通A股20.54%
综合诊断:顺钠股份近期的平均成本为3.60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