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鑫河国投诉西部能源等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2-03-16 16: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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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风险】鑫河国投诉西部能源等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昊华能源披露的消息: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3月16日杭锦旗鑫河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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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昊华能源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3月16日杭锦旗鑫河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太原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今儒物贸有限公司67421.8300二审审理中
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杭锦旗鑫河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被告: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太原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今儒物贸有限公司。

鑫河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2005年4月28日,原告鑫河国投与被告西部能源签订了《内蒙古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勘查区探矿权转让合同》,将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部分转让于被告。转让时未对探矿权进行评估,双方约定探矿权转让价款为5,300万元。按照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煤炭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国有资产损失评估涉及的第12、391号问题评估报告内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广实评报字〔2020〕第2091号),西部能源在取得鑫河国投转让探矿权过程中‘未经评估、未进场交易,低价转让取得国有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7,421.83万元。”

诉讼请求:鑫河国投与西部能源在转让案涉探矿权的过程中,未经评估,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理》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转让价款的条款无效。由于上述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泊江海子区祥查探矿权评估报告》(广实评报字〔2020〕第2091号)国有资产损失评估结论,要求西部能源补交探矿权转让价款67,421.83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被告西部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鑫河国投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57,421.83万元。2.驳回原告鑫河国投其他诉讼请求。

  对被告的影响有: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224:近日,公司分别收到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报告,两公司分别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06民初320号和(2020)内06民初316号) 20220316:西部能源提出上诉



 

昊华能源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2-03-16)


● 短期趋势:前期的强势行情已经结束,投资者及时卖出股票为为宜。

● 中期趋势:已发现中线卖出信号。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2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498.84万股,占流通A股0.42%

综合诊断:昊华能源近期的平均成本为8.97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目前处于回落整理阶段且下跌有加速趋势。已发现中线卖出信号。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