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公司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保险纠纷
2022-03-04 16:10:14
描述
【舆情风险】公司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保险纠纷。根据向日葵披露的消息: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3月3日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19659.17
[本文共字,阅读完需要分钟]

  根据向日葵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3月3日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19659.1718结案
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方:浙江向日葵(300111)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通过其一级子公司向日葵(卢森堡)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森堡公司)和二级子公司向日葵(瑞士)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公司)对罗马尼亚进行项目投资,设立XPVS.A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建造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收入来自于两个方面,即:(一)项目发电的电费收入;(二)罗马尼亚政府通过发放绿证并由项目公司销售绿证而带来的收入。卢森堡公司和瑞士公司分别向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金额为11,039,615欧元和110,385欧元,同时,卢森堡公司还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向项目公司投资26,000,000欧元。为了保证申请人通过卢森堡公司和瑞士公司所完成的间接投资风险可控,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投保了海外投资(债权)保险一份(保单号:IP-0-2013087)和海外投资(股权)保险两份(保单号:IP-0-2013088、IP-0-2013089)。在保险单中,被申请人承保的风险被明确为以下三种风险,即:A.征收;B.汇兑限制;C.战争及政治暴乱。而对于征收的定义,保单中明确定义主要针对东道国政府(也即罗马尼亚政府)变更《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促进机制法》中的有关规定,回溯性调减本项目每兆瓦时电量按照本保险单出具时有效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促进机制法》中规定应获得的绿证数量(不包含延期发放)或回溯性下调绿证价格下限或回溯性缩短绿证有效期或回溯性取缔现行履行交易市场。回溯性是指在东道国政府变更《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促进机制法》(第220/2008号)中有关规定时,要求在变更有关之前已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且已并网的电力仍需适用当前已变更的有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罗马尼亚政府颁布相应的规定,确定将光伏发电的绿证颁发数量从6个减少到3个,这不但较之实践中每1MWh电量发放6个绿色证书的承诺减去了一半,同时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促进机制法》(第220/2008号)的明文规定相比也减少了1个绿证的数量。除此之外,罗马尼亚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促进机制法》(第220/2008号)相关规定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也同样导致了对于绿色证书的需求大大减少,并实质性的影响了绿色证书的真实价格。由于以上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申请人投资的项目公司在罗马尼亚经营困难,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XPVS.A项目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造成了卢森堡公司11,039,615欧元股权投资、瑞士公司110,385欧元股权投资全部亏损,而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卢森堡公司尚有13,415,000欧元的本金及5,009,494.2欧元的利息债权未能收回。故申请人认为,保单号:IP-0-2013087、保单号:IP-0-2013088、保单号:IP-0-2013089的三份保险单载明的承保风险中关于征收栏下的第二项保险事故实际已经发生,且造成了申请人投资的损失。由于在此之前,项目公司亏损已经发生,故申请人于2016年12月向被申请人发出索赔函,要求被申请人就公司间接投资罗马尼亚的光伏电站项目海外投资保险,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申请人投资损失进行理赔,但被申请人未予理会。2019年5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相关索赔函件两年半后方告知申请人资料欠缺,要求申请人补齐。申请人根据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重新补齐提交后被申请人仍未给予回应。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保,被申请人同意承保,收取了全部保费并出具了保单,应当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且生效。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向被申请人请求支付保险金。而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赔付保险金,已经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向申请人支付自合同约定应支付保险金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保险金之日止的申请人利息损失。故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保险金25,138,320.07欧元(或按欧元兑人民币的同期汇率1:7.8204支付人民币196,591,718.28元);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延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96,591,718.28产生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人民币1,947,896.21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被申请人支付全部保险金之日)。以上两项款项总计人民币元,根据2019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合计约合人民币198,539,614.49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法院判决:

1、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395,967元,由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冲抵。

  对被告的影响有:

  本次仲裁预计对公司损益无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303:近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25号】



 

向日葵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2-03-04)


● 短期趋势:短期的强势行情可能结束,投资者及时短线卖出、离场观望为宜。

● 中期趋势:正处于反弹阶段。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1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1527.90万股,占流通A股1.37%

综合诊断:向日葵近期的平均成本为3.27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