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迪维连云港诉飞利信合同纠纷
2022-03-02 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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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风险】迪维连云港诉飞利信合同纠纷。根据飞利信披露的消息: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3月1日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5010.0000一审判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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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飞利信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2022年3月1日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5010.0000一审判决
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飞利信(300287)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施工的商业项目延误工期一年零五个月,使反诉原告三次推迟开业时间,严重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商业信誉,反诉原告投入的巨额广告费用全部作废,投资8亿余元的商业项目迟延一年零两个月使用,并流失大量优质商户,仅商业项目就造成2万平方米的商场闲置,造成4000余万元的租金损失,同时面临大量商户、住户巨额索赔的违约风险,仅目前商业项目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74,680,098.87元人民币。所有的直接、间接损失均是反诉被告不能按期完工引起的,反诉被告的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民事诉讼法》119条之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反诉原告商业体损失共计5,010万元人民币;2、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0961596.9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以19961910.36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日计算至2018年9月11日,以14961910.36为本金自2018年9月12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12461910.36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9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以9961910.36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2日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以60263517.1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1日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以57263517.1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以57263517.1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以60961596.94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2、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退还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3、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就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嘉会城项目中所承建的工程在60961596.94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驳回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对被告的影响有: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均已上诉,该判决书尚未生效,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301:近日,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子”)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7民初187号),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维”)及飞利信电子已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



 

飞利信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2-03-02)


● 短期趋势:强势上涨过程中,可逢低买进,暂不考虑做空。

● 中期趋势:正处于反弹阶段。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2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783.96万股,占流通A股0.66%

综合诊断:飞利信近期的平均成本为5.55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